溫州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企業)定點批準管理規定
發 文 號:溫政辦〔2009〕155號
發布單位: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09-10-23
實施日期:2009-10-23
(三)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供: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變更申請書;
2.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或資產轉讓協議原件;
3.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合格證書;
4.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意見(征求意見書);
5.變更前《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變更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品種、能力或變更建設項目地址的,應提供: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變更申請書;
2.同意變更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
3.與變更內容一致的安全預評價報告;
4.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意見(征求意見書);
5.變更前《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6.變更建設項目地址的,還需提供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
其中第(一)、(二)、(三)項情形的變更,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決定是否給予變更。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偽造或變造《批準證書》。
第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批準證書》遺失的,應及時在當地主要媒體聲明作廢,同時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并及時向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提出補發《批準證書》書面申請。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決定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的,應提出書面注銷申請并報市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注銷其《批準證書》。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不符合產業規劃要求,被當地政府決定關閉的,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注銷其《批準證書》。
第十八條 承擔安全評價、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不依法辦理《批準證書》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下發之前已取得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頒發的《批準證書》繼續有效,暫不更換。原《批準證書》有有效期的,憑原《批準證書》直接換發新《批準證書》。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涉及到的相關表格可登錄溫州市安全生產網查詢、下載。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