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投資結構,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協調、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產業發展、生態保護等建設項目。具體認定標準由省、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在《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中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落實相關工作責任制,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按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予以支持和配合,創造良好環境,保障其順利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服務和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水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協調、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準備
第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節能、技術、資源綜合利用等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 申請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向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ㄒ唬┱顿Y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提出申請;
?。ǘ┢髽I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后提出申請。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將申請項目匯總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提出初選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八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報和確定。
第九條 對經濟社會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重點建設項目,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充分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等手續。
第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其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水域保護規劃,合理配置和集約利用土地、海域(水域)資源,并嚴格執行規劃、土地、海洋(水域)、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與管理、建設實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負責。
第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總承包等進行招標。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場所進行。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土地征收、使用海域(水域)、房屋拆遷等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積極做好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為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對難以協調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并保障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并依法做好土地報批等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規劃、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做好對重點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審批和許可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安排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資金,并及時撥付。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聯席會議、融資洽談等形式,為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金融機構搭建合作平臺。
第二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保護、安全、節能、地震、地質災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消防、人防等方面評價(評估)的,應當盡可能利用現有的資料和評價(評估)結論,避免或者減少重復,并逐步建立重點建設項目的聯動審批機制和綜合評價(評估)機制。
第二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對重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倉庫等部位,應當加強治安和消防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熱、供氣以及提供重點建設項目所需材料設備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國家、省規定之外自行出臺向重點建設項目收費的各種政策。
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有權拒絕未經國家或者省依法批準的各種名目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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