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調查組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封存事故相關資料和操作記錄,提出保護重要證人和事故現場建議,及時要求與事故發生有關的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
2.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銷售等有關檔案資料;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5.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資質證書;
6.事故傷亡人員的有關材料(包括身份證、相關上崗證、勞動合同);
7.事故概況(包括人員傷亡情況、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事故調查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四)開展事故現場詢問工作,做好調查筆錄,勘查事故現場,收集物證,記錄事故現場。
(五)開展現場痕跡和物品的檢驗分析鑒定工作。
(六)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和評估。
(七)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統一使用質監局的執法文書。
七、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
(一)根據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環境、管理缺陷等因素對事故發生的影響程度,事故原因劃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根據引發事故發生的因素或事件對事故發生后果的作用程度,事故的原因劃分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二)根據事故原因分析情況,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屬于責任事故的,根據責任主體或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后果的聯系,分為直接責任者和間接責任者。根據責任主體或行為人的行為對事故后果所起作用程度,事故責任分為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對事故發生過程中,責任主體和行為人承擔的責任,按照《條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八、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調查組召開調查組成員會議,在原因分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匯總整理事故調查資料,形成正式調查報告。
(二)特種設備一般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概況;
2.事故發生過程;
3.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7.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的簽字;
8.有關證據材料。
九、事故批復和處理
(一)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報送市質監局。如遇特殊情況,經市質監局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技術檢驗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市質監局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后,屬于委托區、縣(市)質監局負責調查處理的事故,由市質監局結案處理,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屬于市質監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事故,要及時報市政府批復,并報省質監局備案。
(二)報送市政府的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應包括:對事故調查報告的認定意見(行文)、事故調查報告及必要的見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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