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森林消防隊伍的管理
第七條 森林消防隊伍(員)在組織、行政上歸屬組建單位管理,在業務上接受當地森林消防指揮部辦公室指導和培訓,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森林消防工作方針,遵紀守法,服從當地政府及上級森林消防指揮部的指揮和調度。
(二)學習森林消防知識,宣傳森林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按時參加培訓和訓練,努力提高撲救技能。
(三)在撲救森林火災中,服從指揮,密切配合,積極撲救,力爭把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愛護裝備器材,確保撲火裝備完整清潔,性能良好。
(五)積極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 各森林消防隊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制度建設和內業建設。
(一)專業森林消防隊:
制度建設:值班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內務管理制度、業務培訓制度、學習制度、撲火安全制度、裝備器材管理制度、體能訓練制度、獎懲制度。
內業建設:隊牌,隊員情況表,轄區內的地形圖、行政區劃圖,森林火災撲救記錄簿(冊)。
(二)半專業森林消防隊:
制度建設:集結待命制度、業務學習培訓制度、撲火安全制度、裝備器材管理制度。
內業建設:隊牌,隊員情況表,轄區內的地形圖、行政區劃圖等,撲火檔案。
(三)應急森林消防隊和義務森林消防隊根據撲火預案的要求,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各級森林消防指揮部(所)負責指揮、協調、調度本轄區的森林消防隊伍,各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
在緊急情況下,上級森林消防指揮部可以調度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跨區域、跨單位參加撲救森林火災。
第十條 在不影響防撲火任務的前提下,專業森林消防隊可承擔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章 森林消防隊伍的保障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將本轄區的森林消防隊伍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上級政府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森林消防經費時,應適當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森林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森林消防隊伍按照誰管轄、誰管理、誰保障的原則組建。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組建森林消防志愿者隊伍。
第十三條 建立森林消防隊伍有償撲火機制,森林火災撲救費用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第三十條執行。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專業和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負責給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隊伍或個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中表現突出的;
(二)在撲救森林火災中服從指揮調度,出色完成任務的;
(三)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起模范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
(四)在撲救森林火災中團結協作,使森林資源避免重大損失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森林消防指揮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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