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寧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4號
?? 《關于修改<寧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毛光烈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關于修改寧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寧波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寧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按以下分工進行:
?。ㄒ唬┲笓]、通訊、主支干道等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修保養并承擔費用;
?。ǘC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所屬單位負責維修保養并承擔費用;
?。ㄈ┳≌^和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業主委員會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二、增加一項作為第七條第(五)項:“阻止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效能的行為發生;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向人防主管部門報告”。
三、第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設立規范的人民防空工程標志牌,注明竣工時間、面積、管理使用單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質、坐標和防護能力等有關數據應當保密”。
四、第十五條修改為:“除住宅小區內平時用作停車的人民防空工程外,其他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或個人應與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單位簽訂書面使用合同,載明使用范圍、用途、期限及權利義務等內容,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報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五、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防空工程經批準拆除后無法補建的,拆除單位或個人應按當地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標準,向人防主管部門支付補償費”。
六、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此外,對有關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寧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的整體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人員與物資掩蔽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維護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建設、規劃、財政、發展改革、工商、消防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是國防工程的組成部分,戰時由政府統一安排使用,平時由工程管理單位負責使用和維護管理。
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按以下分工進行:
?。ㄒ唬┲笓]、通訊、主支干道等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修保養并承擔費用;
?。ǘC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所屬單位負責維修保養并承擔費用;
?。ㄈ┳≌^和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業主委員會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單位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_定專職或兼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實施維修保養,保證工程處于良好使用狀態和進出口、通風口暢通;
?。ㄈ┙⒕S護管理記錄,健全工程技術檔案,并不得泄露、遺失工程數據、資料、文件等;
?。ㄋ模┞鋵嵎阑?、防汛工作責任制;
(五)阻止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效能的行為發生;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向人防主管部門報告。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路條例
浙江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浙江省消防條例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