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下列危險性較大公路水運工程的施工,應當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監理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實施:
(一)在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對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高度危險性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公路水運工程開工前通知工程監理單位,待工程監理單位發出開工指令后方可開工,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詳細記錄安全生產各項費用的投入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臺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臺賬管理工作。安全生產臺賬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公路水運工程的特點,制定、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報告批準手續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監督登記書;
(二)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批復文件;
(三)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施工、監理等合同;
(五)公路水運工程地質勘察資料;
(六)安全文明施工組織計劃;
(七)監理安全工作計劃;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安全監督申請登記資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資料提交齊全的建設單位出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監督通知書。建設單位提交資料不齊全的,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安全監督申請登記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申請登記資料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監督期。
第三十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報告義務。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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