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證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的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助航設施、通航建(構)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統,及其輔助和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設計咨詢、試驗檢測、施工監控等工作的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四條 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市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發揮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平臺的作用,提高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
第六條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自覺接受和配合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阻礙或者拒絕。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將公路水運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試驗檢測、施工監控等單位。
對于等級較高的公路工程、航道項目以及其他技術較復雜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同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咨詢單位進行設計咨詢。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根據用地環境、工程及水文地質、施工等方面的條件進行多方案比較,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則選擇最佳設計方案。
設計單位對橋梁、隧道、港口以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或新設備的公路水運工程出具的設計文件,應當對施工組織和施工監控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第九條 設計咨詢單位應當堅持節能減排、合理控制造價的原則,按照規范要求對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提出合理的優化意見,對結構復雜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設計驗算。
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選派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監理人員對公路水運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工程監理單位選派的監理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時,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更換監理人員。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委托監理合同的要求,根據工程特點制定工程監理細則,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理。
第十一條 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結構復雜的橋梁、隧道、港口以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或新設備的公路水運工程,或者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監控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監控單位進行監控。
施工監控單位應當根據公路水運工程特點、水文地質條件和設計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監控方案,并報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必要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監控方案進行評審。
施工監控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監控方案實施施工監控工作,參加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的分析和處理,適時提出科學的施工控制措施,保證公路水運工程的順利實施,實現施工監控目標。
施工監控單位應當保存相關的施工監控資料,按照施工監控合同的約定送交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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