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的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行實施。
綠化樹木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線和影響通行。
綠化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數據庫;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生在農村公路上的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2、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者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3、養護工程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4、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5、強令村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行為;
6、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農村公路中的收費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行政村所轄區域內的農村公路,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可以逐步納入村道進行養護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建在農村的不屬于農村公路的單位專用道(含公共工程專用道)的養護與管理,由其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農村公路的確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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