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紹興市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紹政發〔2011〕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紹興市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紹興市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控制城市揚塵污染,提高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設施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的挖掘、養護和保潔以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市區范圍內涉及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城市揚塵污染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建設、建管、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越城區政府、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鏡湖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規劃,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條 市區范圍內禁止新建產生粉塵污染的工業項目,對現有的產生粉塵污染的企業逐步實施搬遷、轉產或關閉。
第六條 市區范圍內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采取有效的防塵、除塵措施,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猩a設備的煙塵或粉塵及粉塵無組織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ǘ┎坏寐短鞉仌褚桩a生揚塵污染的物料;
?。ㄈ┥a廠區應當定期灑水。
第七條 房屋、道路與管線、綠化以及房屋拆除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八條 在市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一般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ㄒ唬┲贫〒P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帳,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ǘ┦┕すさ貎榷逊潘?、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ㄈ┦┕すさ剡M出口處及主要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ㄋ模┰谶M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或船外運;
?。ㄎ澹┙浵嚓P部門審批同意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必須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超過規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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