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1〕7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浙江省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15號,以下簡稱《規定》)和《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35號公告發布,以下簡稱《導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發生的,由省級及以下質監部門負責組織的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及轉移等突發事件。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和《導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條 全省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按照事故等級履行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職能。
發生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全省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分別配合國務院或其授權的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及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省級和市級質監部門應當分別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發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等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省級質監部門依法可以委托市級質監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
對無重大社會影響、無人員傷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種設備事故,事故調查工作依法可以采用簡易程序。
對于無法確定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與特種設備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屬于或者無法確定是否屬于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事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本級政府,由本級政府或其授權或委托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執行。全省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為“12365”。
第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專項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第七條 事故發生地縣級質監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盡快趕赴事故現場,核實有關情況,及時收集、固定事故相關的物證、人證及相關資料。
第八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政府應當根據事故等級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事故發生地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在本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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