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期為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或者監督機構出具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安全生產監督期為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或者監督機構出具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三十九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工地現場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
(三)查閱和復制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質量、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四十條對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實施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二)項目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
(三)工程實體質量和質量管理行為;
(四)質量保證資料收集歸檔情況。
第四十一條對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
(三)對施工現場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點作業環節的監管情況;
(四)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以抽查、隨機巡查等方式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應當做好現場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制發檢查意見書。
第四十三條監督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試驗檢測、安全評價的能力和條件,根據需要也可以委托相應的專業機構進行試驗檢測或者安全評價。
第四十四條交通建設工程實行信用評價制度。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對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進行質量和安全生產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納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的信用評價檔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對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的;
(二)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未定期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或者監督機構報告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狀況的;
(四)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改的。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交通建設工程,其工程開工未經監理單位同意的;
(二)上道工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即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三)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未通知監理單位進行檢查驗收的;
(四)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按規定實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九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依法應當審查(核查)的內容未進行審查(核查)的;
(二)未做好質量監理記錄和安全監理記錄的;
(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編制專項監理細則的;
(四)對監理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的。
第五十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港口管理部門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港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監督機構實施。
第五十一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和監督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與備案審查的;
(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要求縮短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工期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范圍和規模,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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