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強化安全生產行政責任,促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和《衢州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衢委辦〔2010〕8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工作,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或安全生產事故多發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予以行政問責。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行政問責,按照事故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應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一致、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到安全生產行政問責:
(一)對市委、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執行不力的;
(二)年度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三)年度內安全生產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和較大以上事故起數均超出市政府下達的全年控制指標的;
(四)轄區或行業(系統)內,經群眾舉報查實或上級檢查發現,半年內發生3起以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或者1年內發生6起以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
(五)省、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省、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公布后1個月內未采取工作措施的;
(六)事故發生后瞞報、謊報或者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不及時協調解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八)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力,被市級以上媒體曝光,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市政府認為其它需要予以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的情形。
第五條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采取下列方式: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通報批評;
(三)誡勉談話;
(四)停職檢查;
(五)引咎辭職;
(六)責令辭職;
(七)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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