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調查。對具有本辦法所列問責情形的對象,由市安委辦和市監察局共同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立項調查。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由市安委辦牽頭,市監察局、安監局等有關部門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同級人大、政協、組織部、紀委、工會等部門單位和有關專家參加。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需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問責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按規定回避。
(二)提出建議。調查結束后,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上報市政府。調查報告應包括:被調查人員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基本結論、建議采用的問責方式和相關整改措施。調查報告應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
(三)作出決定。對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提出的問責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采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問責方式的由市安委辦作出決定,采取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請市委、市政府或相關部門作出決定。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應當自調查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節復雜的,經市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四)下達決定。對需要予以行政問責的,應當制作《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分別由市安委辦和市監察局負責草擬。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述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被問責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時抄送同級安委辦、組織、人事、綜治等有關部門。
(五)執行決定。對采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問責方式的由市安委辦負責落實;對采取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監察局督促相關部門負責落實。
第七條 被問責的當事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應當在一定范圍公開,對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事項的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處理決定,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有關部門在考核、任用、獎勵、表彰時,應當考慮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的情況,事前征求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辦、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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