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對特種設備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包括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經營單位、使用單位等多種可能。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是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可參考事故調查報告進行認定。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有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
(一)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這里的賠償等責任主要是指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二)行政法律責任。根據事故性質處以不同數額的罰款: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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