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行為。
“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行為”包括: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造成事故的行為。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具體為行政處罰,即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上述相關人員的資格包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等。
執法機關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被吊銷資格的人員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