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電梯制造單位未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或者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電梯制造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一)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指:
1.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行為。
2.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行為,強調了向電梯使用單位告知的義務。
(二)認定違法行為應當注意:
1.無論是電梯制造單位自行安裝、改造、修理電梯,還是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結束后均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進行校驗和調試。校驗和調試應當做出記錄。
2.電梯制造單位與電梯使用單位不在同一地,且電梯制造單位拒不接受使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移送電梯制造單位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三、責任形式
(一)行政責任。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刑事責任。參看第九十八條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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