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ㄒ唬┪唇浐藴驶蛘叱龊藴史秶?、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ǘ┪窗凑瞻踩夹g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ㄋ模┌l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ㄎ澹┬孤稒z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氖掠嘘P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ㄆ撸┩扑]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所實施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有兩類:
?。ㄒ唬┨胤N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ǘ┨胤N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本條所述的八種行為。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本條中的“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被檢驗、檢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被檢驗、檢測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三、責任形式。
(一)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具體為本條所述的行政處罰。
(二)關于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需要注意的是:
1、“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屬于雙罰制的法律責任承擔形式。雙罰制適用于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追究。
2.第八(項)只適用于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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