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對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訴、舉報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防火、滅火常識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增強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和消防宣傳、火災預防等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立消防公益性專項資金,用于撫恤、救助因參加消防訓練和防火、滅火救援等傷亡的人員。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員會或者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保障資金投入;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目標情況進行考核,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消防工作責任履行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組織;
(四)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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