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規范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提高綜合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綜合行政執法(以下簡稱綜合執法),適用本辦法。
??????? 前款所稱的綜合執法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政府的決定,由一個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
??????? 第三條 綜合執法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綜合執法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轄功能區管委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綜合執法工作。
???????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轄功能區管委會應根據行政管理區域面積、實際人口數量、綜合執法職權范圍和核定的人員編制數等因素,合理配置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保障綜合執法工作經費,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 第五條 市綜合執法部門是本市綜合執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綜合執法工作的政策制定、業務指導、綜合協調、監督考評。
??????? 縣(市、區)綜合執法部門和市綜合執法部門派駐市轄功能區的機構(以下簡稱縣級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執法工作,接受市綜合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考評。
??????? 縣級綜合執法部門派駐鎮、街道的機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的綜合執法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綜合執法派駐機構的人員保障和執法保障。
??????? 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特定區域派駐分支機構,負責該特定區域內的綜合執法工作。
??????? 第六條 建設、環保、工商、國土資源、農經、水利、公安、安監、人防和發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源頭監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和協調指導等職責,積極協助綜合執法部門開展綜合執法工作。
??????? 監察、機構編制、政府法制、財政等部門應當對全市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存在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配合綜合執法工作,發現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 發揮基層自治組織、志愿者組織在綜合執法工作中的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協助綜合執法活動。
??????? 第二章 職責和權限
??????? 第八條 綜合執法部門在規定的區域內,依法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 (一)依照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二)依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三)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水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四)依照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五)依照漁政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漁政和林政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六)依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七)依照建筑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建筑業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八)依照房地產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房地產業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九)依照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人防(民防)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十)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可以由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 除前款規定外,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行使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可以繼續行使。
??????? 第九條 劃轉或調整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的具體事項,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和市綜合執法部門聯合對外公布。
??????? 第十條 職能劃轉后,除已經立案但未結案的以外,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由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一律無效。
??????? 第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全市綜合執法的規章制度、管理目標、考核標準和年度工作任務,并組織檢查落實;
??????? (二)指導、檢查、監督縣級綜合執法部門開展工作,對縣級綜合執法部門的綜合執法工作進行考核;
??????? (三)負責辦理全市重大、復雜案件;根據需要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市綜合執法部門開展集中執法活動;
??????? (四)加強全市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高綜合執法人員素質;
??????? (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前款所稱重大、復雜案件的具體標準和范圍,由市綜合執法部門制定。
??????? 縣級綜合執法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執法工作,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市綜合執法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
??????? 第十二條 管轄區域相鄰的縣級綜合執法部門對行政區域接壤地區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約定管轄,也可以提請市綜合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 第十三條 市綜合執法部門對縣級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查處而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縣級綜合執法部門共同查處。
??????? 縣級綜合執法部門在必要時,也可以提請市綜合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 第三章 執法規范
??????? 第十四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加強法治理念和思想政治教育,完善執法規范,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
??????? 第十五條 綜合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業務知識,經培訓考試合格,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并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
??????? 第十六條 綜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時,應當著統一制式服裝,佩帶統一標志標識,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范。
??????? 基層綜合執法服務窗口、執法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標識,保持整潔、完整、有序。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路條例
浙江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浙江省消防條例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