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式服裝、標志標識的具體標準由市綜合執法部門統一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七條 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協管員協助執法人員開展綜合執法,具體承擔綜合執法中的事務性工作。
??????? 協管員等聘用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協作執法,并嚴禁以執法人員名義進行執法。
??????? 協管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全額保障。
??????? 第十八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基層綜合執法機構的規范化、信息化建設。
??????? 縣(市、區)政府、市轄功能區管委會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基層綜合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執法車輛、信息化執法裝備的保障,確保綜合執法工作的開展。
??????? 基層執法機構規范化、信息化建設的標準由市綜合執法部門統一制定。
??????? 第十九條 綜合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在調查取證時,應當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并依照法律規定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 第二十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
??????? 綜合執法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情況,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 第二十一條 建立綜合執法公眾評議制度。
??????? 對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大或者爭議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綜合執法部門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等組成公眾評議團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可作為參考。
??????? 第四章 執法協作
???????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執法協調機制,負責綜合執法部門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綜合執法協調工作。
??????? 第二十三條 綜合執法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 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過程中,發現已納入綜合執法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 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對于移送的案件,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抄告處理意見,并在規定期限內抄告處理結果。
??????? 第二十四條 綜合執法部門及其人員依法從事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 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協助和配合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務。
??????? 第二十五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與綜合執法事項相關的行政許可等管理信息通過網絡系統或者其他合適的方式提供給綜合執法部門。
???????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與劃轉職能有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文件及時抄送給綜合執法部門。
??????? 行政管理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涉及劃轉職能的業務培訓,逐步完善綜合執法隊伍的法律培訓和業務培訓機制。
??????? 第二十六條 綜合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咨詢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征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 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者需要技術鑒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及時認定、鑒定。
??????? 綜合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有重大治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相應措施建議。
??????? 第二十七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綜合執法部門的協作,做好違法行為查處后的后續監管工作。
??????? 對于違法行為多發的領域和環節,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通報給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設,運用綜合管理手段,從源頭上預防或者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 第二十八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行為。可以根據職能劃轉或調整的事項制定年度聯合監督檢查計劃,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 第二十九條 綜合執法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首問責任制,對涉及綜合執法范圍內的舉報、投訴、咨詢由首問單位受理,并負責辦理。涉及行政處罰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 第三十條 綜合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或者阻礙執法的,可以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 第五章 執法監督
??????? 第三十一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公開職責范圍、執法依據、處罰標準、執法程序、監督途徑等事項。
??????? 第三十二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行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糾正不當執法行為,保證和監督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 綜合執法部門內部的考核和監督辦法,由市綜合執法部門另行制訂。
??????? 第三十三條 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四條 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協助、配合義務的,由行政監察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綜合執法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職責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有權提出建議和批評。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及時糾正執法過程中的不當行為。
???????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綜合執法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綜合執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綜合執法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七條 涉及綜合執法活動的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日頒布的《嘉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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