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詳細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其他事故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當日續報。
第九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條 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縣(市)區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縣(市)區政府總值班制度。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較大事故,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分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政府授權的部門負責人擔任。
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重傷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未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由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處理情況應報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并建立事故調查處理檔案。
必要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或者另行授權(委托)相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第十二條 一般情況下,市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以下簡稱組織調查):
?。ㄒ唬┙ㄔO工程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ǘ┤細馍a經營單位發生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ㄈ┥鐣C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ㄋ模O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和水產養殖發生的事故,由海洋漁業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ㄎ澹┺r業機械在停放、作業、轉移時發生的事故,由農機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渌a經營單位發生的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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