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落實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處理及整改意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及時將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報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嚴肅處理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并及時將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報告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材料建檔保存。有關信息應及時錄入“寧波市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統計分析管理系統”。
第五章 事故查處掛牌督辦
第二十七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下列一般事故實施掛牌督辦:
(一)死亡二人以上的事故;
(二)死亡一人或受傷多人且影響較大的事故;
(三)其它有必要列入掛牌督辦的事故。
第二十八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意見,報市安委會同意后,在市級主流媒體和市安全生產網站等媒體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二十九條 督辦的主要內容:
(一)事故調查組組成的合法性;
(二)事故調查報告和政府批復的辦理時限;
(三)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事故調查程序和內容的規范性及合法性;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組織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要求完成督辦事項。
第三十一條 掛牌督辦工作結束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和市安全生產網站等媒體上公布事故查處和掛牌督辦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路條例
浙江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浙江省消防條例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