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具體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事故調查,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成立事故調查小組,明確各小組的職責和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組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意見分歧做出決策等。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相關人員,收集事故相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事故處理及整改意見。
監察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詢問相關人員,對事故中涉嫌違紀的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提出建議,督促落實事故處理及整改意見。
公安部門及其派出人員: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人員傷亡原因,根據事故性質及責任依法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落實事故處理及整改意見。
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相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督促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其他參與事故調查單位及其派出人員應按各自職責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密切配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及時指派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知識和專長,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參與調查。參與事故調查人員應相對固定,如需變更,由其所在單位報事故調查組組長同意。事故調查組人員因故不能參加事故分析會的,由其單位出具委托書,委托本單位其他事故調查人員參加會議。
第十九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相關部門對事故調查組移交查辦的事項,應在移交后1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事故調查組告知事項查辦的情況。
第二十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處理,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應召開事故調查報告分析會。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應由全體成員討論通過并簽名確認,并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復。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報告經人民政府批復后,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應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情況,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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