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妥善使用國家安全防范設施、設備,不得損毀、拆除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 第十四條單位、個人將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給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應當符合國家安全要求,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 境外人員在本省購房、租房居住或者在有關單位、他人家中借宿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 外國企業在本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應當符合國家安全要求,并依法辦理登記。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國家安全機關共享利用相關信息提供便利、協助。
??????? 第十五條機場、火車站、港口、重要郵件處理場所等單位,應當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符合履行職責要求的場所以及其他便利、協助。
??????? 賓館、飯店等接待境外人員住宿的單位應當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相關工作,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 第十六條重要國家機關、軍事設施、重點科研和軍工單位在選址時,應當征求國家安全機關意見,由國家安全機關提出選址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 第十七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管理,查處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實施互聯網行業國家安全事項管理,監督和指導互聯網運營商、服務商落實維護國家安全責任。
??????? 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的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采取技術檢查、檢測措施,調查網絡系統構成,查詢網絡數據信息,提出技術安全防范措施,安裝技術防范設備。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
??????? 第十八條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技術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服務商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竊取、刺探國家秘密以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國家安全機關等有關部門報告。
??????? 第十九條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國家安全的需要和軍事機關的要求,可以對重要國家機關、軍事設施、重點科研和軍工單位的信息系統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技術安全檢查、檢測;對不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落實技術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 重要國家機關、重點科研和軍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安全等級第三級以上信息系統的,應當將設計技術方案和施工單位等情況報國家安全機關備案。
??????? 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國家安全技術檢查和性能審核,對不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進行技術處理;拒絕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技術處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 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和監督;發現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 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鑒定主體、技術標準和鑒定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二條申請設立氣象探測站(點)、利用已有氣象站(點)開展探測項目或者自帶儀器設備進行氣象探測,涉及國家安全的,省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實施審核或者審批時,應當征求省國家安全機關意見。省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測繪與地理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內的涉外海洋觀(監)測、地理信息采集活動的有關情況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外商投資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有關情況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 省統計機構應當將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情況通報省國家安全機關。
???????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向境外采購工程、貨物和服務,或者任用、聘用境外人員工作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十五條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一)未經國家安全機關審批或者審批不同意,擅自進行建設的;
??????? (二)國家安全防范設施、設備未經國家安全機關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
??????? (三)損毀、拆除或者擅自停止使用國家安全防范設施、設備的。
??????? 第二十六條重要國家機關、重點科研和軍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拒絕落實技術安全防范措施的;
??????? (二)新建、改建、擴建安全等級第三級以上的信息系統,未將設計技術方案和施工單位等情況報國家安全機關備案的。
??????? 第二十七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未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和檢查的;
???????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未依法予以查處的;
??????? (三)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本辦法施行前正在建設或者已經建成投入使用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已建項目的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自接到國家安全機關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安全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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