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具體范圍按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所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主辦者直接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承辦者的安全責任。
主辦者委托其他單位承辦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安全管理能力、條件的承辦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從其規定。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有2個以上承辦者的,應當明確主要承辦者及其他承辦者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安全等級管理,根據安全等級適用相應的安全工作規范。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等級由公安機關在承辦者自評的基礎上確定。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等級及相應的安全工作規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承辦者開展安全等級評估及相應安全工作方案制定的指導和服務。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等級評估標準和安全工作規范由省公安機關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實施安全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明確活動實施部門或者單位,責成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委托其他法人、組織承辦的,由承辦者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八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承辦者應當向活動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應當向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縣(市、區)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跨縣(市、區)的,承辦者應當向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跨設區的市的,應當向主要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對參加人數是否達到1000人以上難以做出預計的,應當向活動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確定是否需要辦理安全許可。
第九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安全許可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承辦者年度內在同一地點舉行相同內容和規模的多場次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請的方式取得安全許可。
第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不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反恐怖主義和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需要,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可能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安全許可;已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回,并及時通知承辦者。
第十一條? 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以及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安全等級進行調整的,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承辦者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調整。承辦者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安全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承辦者提前舉辦或者延后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分別在提前舉辦時間或者原定舉辦時間的5日前向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時間的3日前書面告知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安全許可證件。但因情況緊急,承辦者臨時申請變更、取消的除外。
承辦者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后,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對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以及活動場所、設施組織安全檢查。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協助,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為承辦者保守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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