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機場管理,保障民用機場安全運營和正常秩序,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含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下同)的規劃、建設、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以及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 民用航空的行業監督管理由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及其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省和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將民用機場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管理職責,協調民用機場規劃、建設、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以及空域容量、航空器噪聲等運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 第四條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省民用機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民用機場監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依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地區民用機場管理工作。
???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用機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五條民用機場的運營管理由依法組建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負責。
???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機場單位應當遵守民用機場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標準。
???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 第六條省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民用機場布局和建設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編制全省民用機場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 全省民用機場發展規劃編制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的原則。
??? 第七條單個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由民用機場建設項目法人依據全國民用機場布局和建設規劃、全省民用機場發展規劃編制,報有審批權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 民用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編制民用機場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報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報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以及省交通運輸、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國家對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編制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機場總體規劃、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噪聲控制等有關強制性控制內容納入本地區綜合交通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并根據民用機場的運營和發展需要,對民用機場周邊區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 第八條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應當符合全國民用機場布局和建設規劃、全省民用機場發展規劃,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 第九條民用機場內的供電、供水、供氣、通信、道路以及防洪排澇等基礎設施,由民用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民用機場建設有關規定和標準負責建設。
??? 民用機場外為民用機場提供配套保障的供電、供水、供氣、通信、道路以及防洪排澇等基礎設施,由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籌建設。
??? 第十條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綜合交通發展規劃時,應當統籌協調相關交通方式對接民用機場,形成與高速公路、軌道交通、城市公交、鐵路等交通方式相銜接的民用機場綜合交通樞紐,保障民用機場旅客和貨物運輸暢通。
??? 第十一條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涉及民用機場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有關部門審批相關建設工程項目時,應當充分考慮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民用機場周邊區域的影響,符合民用機場周邊地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控制要求。
??? 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并采取措施實施控制。確需在該限制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運行時對其產生的噪聲影響。
??? 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相關機構確定飛行程序時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區域產生影響的情況報告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并會同航空運輸企業等單位,采取在噪聲敏感時段適時調整航空器起降運行模式等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減少和控制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
??? 第三章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
??? 第十二條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 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民用機場地方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要求,結合民用機場周邊情況,制定凈空保護具體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布。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
???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合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和民用機場地方管理部門,協調處理民用機場凈空保護中出現的問題。
??? 第十三條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書面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能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機關應當書面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 第十四條在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以及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規定。
???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高壓輸電塔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并保持其正常狀態,同時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民用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 第十五條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 (三)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超過凈空限制高度的廣告牌、鐵塔(柱)、施工塔吊、避雷設施等物體;
??? (四)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風箏、孔明燈或者其他升空物體;
??? (五)從事航空模型飛行;
??? (六)燃放升空的爆竹、煙花、焰火;
??? (七)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
??? (八)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 (九)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
??? (十)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區域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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