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條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 (三)種植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植物;
???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及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 第十七條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減少民用機場圍界外8公里區域內垃圾場、晾曬場、養殖場等易吸引鳥類的場所以及養鴿戶的數量。
??? 第十八條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日常巡查制度。發現影響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情況的,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報告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 第四章運營管理
??? 第十九條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統一協調管理民用機場的運營秩序,保障民用機場安全、文明、規范運營,為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機場單位、旅客、貨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
??? 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機場單位應當遵守有關運營管理制度,按照各自職責共同維護民用機場正常運營并承擔相應責任;發現影響民用機場正常運營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民用機場管理機構。
??? 第二十條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機場單位應當建立服務承諾、信息咨詢、投訴處理等制度,公布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投訴方式,并在投訴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 第二十一條民用機場管理機構組織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機場單位制定服務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機場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在安全和運營管理過程中以及發生航班延誤等情況時的權利和義務。
??? 第二十二條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機場單位應當建立工作協作和信息溝通機制,協同保障航班正常運行。
???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機場單位建立航班延誤或者取消的協調處理制度。
??? 航班發生延誤或者取消時,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信息,告知原因,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妥善安置旅客和貨物。航空運輸企業未按照行業標準安置旅客和貨物的,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代為妥善處置。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
??? 第二十三條民用機場內的下列行為,應當征得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同意:
??? (一)發放、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其他宣傳品;
??? (二)開展募捐活動;
??? (三)拍攝影視片;
???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同意的其他行為。
??? 第二十四條民用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 (一)破壞標志、標牌、電子顯示屏等引導性標識;
??? (二)損壞信息通信、市政等公共設施;
??? (三)強迫旅客、貨主接受服務;
??? (四)無照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 (五)擅自占用機場工作區域泊位停放車輛;
??? (六)擅自傾倒、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 (七)擅自排放油類、酸堿液和其他未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水;
??? (八)在候機廳、停車場和其他未經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允許的場所招徠旅客;
???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 第二十五條禁止下列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 (一)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 (二)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品進入民用機場;
???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占航空器;
??? (四)攀(鉆)越、損毀民用機場圍界設施以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 (五)沖擊和堵塞安檢通道、登機通道或者進入機坪的道口;
??? (六)在航空器、機坪或者廊橋內滯留,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
??? (七)謊報險情,制造混亂;
???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 第二十六條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建立本省民用機場大型救援物資共享機制。
???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機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民用航空行業規定,配備符合機場運行保障等級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并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 第二十七條發生突發事件時,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和民用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報告并立即開展應急救援和應對處置。
??? 第二十八條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機構)做好民用機場內食品安全、疾病控制以及除旅客和民用機場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管理等工作。
??? 第五章監督管理
??? 第二十九條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民用機場地方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民用機場規劃、建設、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以及運營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 第三十條民用機場地方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涉嫌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一)進入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
??? (三)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獲取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具體承擔,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第三十二條民用機場地方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公安等部門以及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等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民用機場管理、旅客和貨主提供及時、準確、完整的信息。
??? 第六章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主體和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四條民用機場地方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附則
??? 第三十六條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管理,除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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