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生產環境的不良和生產工藝、管理上的缺陷。
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是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的主要途徑。長期以來,政府、企業所進行的多種隱患排查治理活動,雖然大大改善了安全生產環境,為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還沒有充分樹立和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很容易走入以下幾個誤區:
1、主體不明、責任不清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總局16號令)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剛頒布的《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 第260號令)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由上可以看出,負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同時也是排查、治理和防控事故隱患的責任主體。而作為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職能部門,其職責是“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也就是說,各級安監部門在排查隱患工作中所起的主要作用,是指導、督促和查處。但在實際工作中,各級往往要求安監部門在開展正常的執法工作時,要把排查隱患作為重要內容。雖然看似是利用執法人員的權威起到了排查隱患作用,但實際上是把本應履行的對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職責,執行為代替企業進行檢查并督促整改。既充當了“運動員”,使安監人員變成企業的負責人和安全員;又充當了“裁判員”,監督企業的隱患整改。其結果是,既沒有督促企業普遍開展這項工作,自身也沒有人力和精力全面代替企業開展。同時,安監人員為了這種模式,疲于奔命,既沒有能力熟知企業的狀況、工藝、設備,查出所有的安全隱患,也影響了其他工作的正常開展。
2、排查不全、效果不佳
當前事故多發頻發,但不少企業并未引起高度重視,也沒有認真吸取別人的教訓。在隱患排查中,往往注重排查物的危險狀態,忽視人的不安全行為,特別是對管理上的缺陷重視不夠。在隱患臺賬上,很少記錄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各級各部門雖然高度重視,頻頻召開會議、下發文件、開展活動,但安排部署工作缺乏理性思考,導致這些行動并沒有真正在企業得到落實,反而要求本應行使監管查處職能的安監部門代替企業去查找安全隱患。這樣看似各級都很重視,力度也很大,但實際上并不會有多大效果,甚至會出現用會議落實會議、用文件傳達文件等現象。
3、注重排查、忽視治理
部分企業和安監部門對安全隱患排查非常重視,能夠及時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而對安全隱患治理工作重視不夠或者有畏難情緒。有的企業總以生產經營困難、資金不足等為借口不及時治理隱患。有的企業和安監部門對難治理的隱患一報了之,甚至錯誤地認為沒有排查出事故隱患而導致發生事故就有責任,難治理的隱患上報了,如果發生事故就與自己無關了。
如何正確認識隱患排查治理,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充分樹立和強化安全生產的主體意識,并形成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呢?筆者認為,應重點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一)安全監管方面
1、行使職能不越位
作為代表政府行使安全監管職能的安監人員,在工作中既不能越位,也不能失位。在排查隱患工作中,安監執法人員尤其要明確職責,切實把督促企業排查隱患的職責發揮好。對企業存在的排查隱患不主動、不徹底等行為,要通過整改、處罰等手段來進行鞭策和懲誡。如果對企業排查隱患不積極等行為姑息遷就,甚至代替企業排查隱患,不但會使企業產生依賴心理,也不利于企業排查隱患主體責任意識的樹立和能力的提高。
2、建立機制不打折
總局16號令明確指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這些健全完備的制度如果能夠得到嚴格認真地執行,就能夠形成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每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每一種生產經營行為中,隱患都無處不在,而且隱患也會隨著外界條件的改變而改變。這就要求我們始終緊扣安全形勢的實際,無論是工作機制、執法方式還是企業的生產經營、自我監督,都要根據形勢的變化而及時變化。
3、以罰代管不可取
當前存在一種思想,認為要根治隱患,就必須通過加大查處尤其是處罰力度來實現。的確,必要的查處的確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但以罰代管并不可取。企業之所以排查隱患的意識不強、能力不高,除了主觀因素之外,也有著諸多客觀原因,比如新文件新規定宣貫不及時、執法人員督促不到位等。隨著法制意識的提高,廣大企業安全生產、安全發展的意識不斷增強,對于安監部門的執法,企業大都表示歡迎,也都希望能借助執法工作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水平。但如果重罰輕管甚至以罰代管,就可能使企業產生畏懼心理,從而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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